1.申請人:土地分割登記的申請人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其他需要分割轉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人。
2.申請時間: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或單元樓竣工驗收後,即可申請土地分割登記。
3.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土地分割將原宗地分為兩類,壹類是按單體建築分割的宗地,壹類是原宗地分割後剩余的宗地(以下簡稱剩余宗地)。申請人需提交上述兩類材料,即每個分割宗地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