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可以強制員工周末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也就是說,公司加班需要和工人協商。如果勞動者不願意加班,公司無權強制員工加班。至於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性規定,企業違法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
所以,除了上述情況,如果公司以其他方式強迫員工加班,員工有權拒絕。當然也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勞動者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