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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不公示、不投票、不簽名是否有效?

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投票、簽名,對員工沒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工人宣傳。達不到民主程序制度並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法律效力。

司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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