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工人宣傳。達不到民主程序制度並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法律效力。
司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