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的賠償費用為: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
8、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