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指能夠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決定的。從我國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部分的參與者來看,經濟法的主體壹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
承包商、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是經濟法的特殊主體,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但法人不僅可以參與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可以參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人。
特點: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占主導地位。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幹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中具有主導作用。所謂支配,是指在任何壹種經濟法律關系中,壹方必然是政府或政府的經濟管理機關。
相對人可以是經濟組織或公民,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優先於經濟組織或公民,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行使經濟管理權所享有的優先條件,如優先處置權、獲得社會救助權、效力推定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是獨立的。經濟法雖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幹預,但國家的幹預是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性的前提下進行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承認對方的獨立性。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並不隸屬於他們,而是利益相對獨立的個人。因此,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的,甚至不是主動的,他們有權依法抵制任何人、任何機關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