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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的認定

詐騙罪的認定:欺騙,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責任形式。

欺騙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的欺騙手段多種多樣,包括口頭欺騙和字面欺騙。

欺騙必須使對方有或者繼續保持錯誤的認識,即使被欺騙人存在壹些判斷上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的成立。需要註意的是,誤解壹定是對處分財產的誤解。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包括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讓財產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如果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認定為詐騙。

欺騙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該財產。取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或者取得債權等財產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減少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債務。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被害人因被騙而遭受財產損失或者有遭受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受害者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單位和國家。比如詐騙、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的,詐騙罪成立。

本罪的責任是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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