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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外地的勞動仲裁可以在當地進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

壹般來說,勞動仲裁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用人單位在外地,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在勞動者當地的,只要勞動者能夠提供勞動者實際在當地工作的證據,實際履行地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可以受理勞動者的勞動仲裁案件。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勞動者所在地不在壹起,那麽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該勞動者的勞動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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