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證券是指各種經濟權益憑證,也指專門的產品。它們是用來證明持票人享有某種權益的法律憑證。
2.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狹義的證券主要是指證券市場的證券產品,包括股票等產權市場產品,債券等債務市場產品,以及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衍生市場產品。
3.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市補充規定(七)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股說明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