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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註冊資本的責任不到位

公司註冊資本不足的責任如下:

1,民事責任。股東需要補足對公司的出資額,並對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其權利(如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可能會受到限制。

2.行政責任。股東出資不足的,可能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因為出資不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或其他相關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4.公司的連帶責任。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可以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註冊資本不足的處理辦法:

註冊資本不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可以並處罰款。

公司對外債務違約,不能足額償還到期外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其個人財務償還到期債務。

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或者未交付貨幣財產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

綜上所述,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時,股東不僅要補足出資,還可能面臨違約責任、補充賠償責任等壹系列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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