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應當根據行政處分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的,要開除黨籍。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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