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前,公司會有嚴格的清算程序,以清償公司債務。如有特殊情況,企業註銷後的債務由股東、董事等相關方承擔。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麽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其股東都不應該承擔責任,這是有限責任的本來結果。但由於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原告未能申報債權並參與清算。公司清算後有剩余財產的,由股東分配;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應按比例賠償的財產由其他債權人分割。這兩種情況最終都導致原告的債權無法得到償還。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股東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對此的責任不再是壹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的賠償責任。同時,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公司的註銷,壹方面,對於有限公司的股東來說,應當充分認識公司註銷的法律後果,並不是公司壹旦註銷就萬事大吉,應當特別註意其在公司清算中的義務和責任以及不當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導致直接民事責任;另壹方面,對於債權人來說,非債務人的公司壹旦被註銷,其債權無法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法向被撤銷公司的股東主張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註銷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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