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註銷登記時清算。企業註銷時,清算主體或者第三人承諾由其承擔企業註銷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承諾清算主體或者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未經清算被註銷。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中承諾清償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起訴清算主體,也可以起訴承諾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被告與* * *雙方都承擔與* * *方的賠償責任;
3.另壹種情況,被撤銷登記的企業是債權人的,如果其具有權利義務,可以在其申請時直接變更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人或者有權利義務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訴訟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