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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務員調動函

根據相關的調動程序,調入單位應在啟動調動程序之前向調出單位的人事部門發送業務調動函。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公務員調動條例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動的人員,由調動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備案。

省級以下地方機關公務員的調任,應當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請示、公務員調任(備案)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入單位意見和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轉任人員經批準備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轉任手續和公務員登記。

擴展數據:

公務員調動條例

第十七條轉學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移送審批或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放寬條件;

(二)調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不正之風;

(三)調動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檢查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檢查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五)調入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相關手續。

人民網-省內公務員異地調動請求

百度百科-公務員調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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