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動條例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動的人員,由調動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備案。
省級以下地方機關公務員的調任,應當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請示、公務員調任(備案)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入單位意見和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轉任人員經批準備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轉任手續和公務員登記。
擴展數據:
公務員調動條例
第十七條轉學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移送審批或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放寬條件;
(二)調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不正之風;
(三)調動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檢查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檢查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五)調入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相關手續。
人民網-省內公務員異地調動請求
百度百科-公務員調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