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管理和公務員薪酬制度方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對進壹步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法》在完善公務員管理體制機制、理順公務員管理體制、構建完整的公務員管理機制,特別是建立新陳代謝機制、競爭選拔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創新,突破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難點,從源頭上克服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同時,“淘汰制”也打破了“鐵飯碗”,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機制。公務員的人事機制已經由法律確定。除了公務員的正常輸出,還有“辭退”“辭退”等特殊輸出形式。那些不犯大錯,不斷犯小錯的公務員要小心了,他們很有可能從“淘汰”的口中走出去,這對於改變過去政府機關“進不來、臉難看、事難辦”的作風,進壹步改變政府服務型政府的性質,必將起到顯著的作用。
更引人關註的是“公務員實行國家統壹的職務與等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體現了對公務員的真正重視、真誠關懷和真誠愛護。這有利於更大程度地營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環境,進壹步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特別是針對我國公務員工資水平總體偏低、薪酬制度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亂等問題,實行了國家統壹的崗位與等級相結合的薪酬制度和國際通行的薪酬調查制度,建立了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與市場經濟接軌的做法,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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