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條件和資格。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辭去領導職務。因工作中嚴重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成員,或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應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當引咎辭職,不提交辭呈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