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壹執行有多個異議,但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未全部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後,再次對該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的,對同壹執行對象再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責令改變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未被撤銷或者變更,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