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簡述法律沖突的原因。

簡述法律沖突的原因。

涉外無因管理中法律沖突的成因:

1,各國對無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有不同的規定;

2、各國對是否必須無法律或契約原因有不同規定;

3.對於是否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4.不同國家對管理者是否應當告知自己管理行為的規定不同;對於我是否應該負責報銷管理人的費用,以及在什麽範圍內報銷,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第985條

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第99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上一篇:繼承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 下一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考察材料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