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和單位的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不適用勞動法。\ x0d \ x0d \有關工作和加班的法律規定,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統稱為廣義勞動法。問題是,公務員實際上並不適用這些勞動法規,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公務員法規定的。\x0d\該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人員”,“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x0d\公務員本身當然是勞動者,但是是特殊勞動者,不能簡單適用勞動法。比如關於基本工作時間和加班,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壹般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x0d\但是“公務”不同於企業事務,它直接關系到公眾的利益。所以公務員法並沒有詳細規定公務員的加班時間。與勞動法相比,可以說法律對公務員加班的約束和限制較少,主要由相關單位自行規定,只是規定了“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x0d\而且,即使是嚴格限制加班的《勞動法》也規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的限制”。\x0d\所以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對等的,公務員壹直被視為“金飯碗”,但在加班這個問題上,公務員的待遇比普通勞動者差很多,這也是公務員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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