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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壹次性獎金

法律分析:

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工作業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崗位、不同級別之間合理的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年終壹次性獎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合格(稱職)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基本工資65438+2月。

第二條績效工資實施前,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員,仍可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標準為65438+2月本人當年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中小學教師護士增幅為10%)。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不再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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