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允許辭職。公務員辭職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新錄用的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還有很多國考職位或省考職位,以及壹些事業類職位,明確寫明在報考職位中服務年限不得少於3年或5年。為落實這壹規定,不少地方規定,新錄用的有服務期的公務員,不得調任、借調,不得參加公選或遴選,不得調入事業單位改變身份,不得重新參加公務員考試或事業單位招聘。有的地方還規定不允許參加無學歷教育,包括全日制研究生或博士的考試和學習。這些要求將在三方協議中明確規定,違反規定者將受到嚴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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