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益項目來說,運營成本是公益人無法跨越的坎,也是制約公益項目可持續性的重要原因。
解決成本問題的關鍵不僅在於公益人創新自己的自足路徑,還在於公益行業的利益相關者和公眾需要意識到公益項目的成本。
法律依據:公益項目管理體制
第六條基金會應當建立公平、公開的項目選擇機制,確保項目立項和選擇實施者的合理性。
確定公益資助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將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指定為受益人。
第七條申請立項時,申請人應提交項目立項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背景、項目內容、項目目標、預期效果、項目預算等。
項目評審應當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或者必要的實地調研,涉及專業領域的,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協助。
第八條有限捐贈項目,有限捐贈協議已明確規定具體項目計劃的,應當嚴格按照協議執行;未約定具體項目方案的,應當合理制定項目方案,並經捐贈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