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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主要有五種刑種,加上三種附加刑,附加刑可以獨立使用。五種刑罰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不同的刑罰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管制刑是指壹種限制活動自由、不準說話的軟禁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270條剝奪政治權利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本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基層組織。

第272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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