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冷靜期有多長?
1.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受理當事人申請,自受理之日起計算30天。
2、30天趕上假期,從假期結束後的第壹個工作日開始計算,在接下來的30天內,雙方均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視為撤回離婚申請。而且只要有壹方表示不同意離婚,就等於雙方沒有達成* * *諒解,要麽通過打官司離婚,要麽兩個人同居,說明需要冷靜反思。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中的30天期限,就是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
二、離婚登記流程有哪些?
1,應用。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接受。
3.冷靜期。
4.復習。
5.註冊(認證)。登記壹下,發離婚證。
在我國,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經民政部門申請的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換句話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30天的冷靜期。離婚訴訟中,因出軌、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此,民法典實施後,順利條件下協議離婚至少需要60天,即冷靜期為30天。
審計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