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科學設崗。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崗位和公共管理崗位,壹般不包括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各地要主動開展調查,收集用人單位申請,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利益需求和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
第三條移民對象應當明確。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且已失業壹定時間的人員。具體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實行動態調整。各地要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個性化幫助,通過組織職業培訓、推薦企業吸納、幫助靈活就業、支持自主創業等方式,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就業。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可納入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根據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