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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不嚴案例

法律分析:2065438+2004年2月,A公司因業務需要,將原圓形合同專用章改為方形。因疏忽,未登記回收或銷毀,由李保管。兩個月後,李辭職了。A某接到傳票後,得知李某用A某作廢了公章,並與某商場簽訂了購銷合同。收了30萬定金後,下落不明。商場隨後以違約為由要求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本案中,由於該印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甲公司在更換該印章後,並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收回或銷毀該印章的登記,可見該合同專用章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A公司沒有妥善保管印章,說明A公司明顯存在過錯。商場不知道內情。當然有理由認為,持有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李具有代理權,合同當然有效,甲公司應當承擔返還定金的責任。

法律依據:在民法典中,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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