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逃避監管,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世界裏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充斥著各種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壹就是為了逃避監管。它具有匿名、跨境流動便捷的特點,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壹、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有四個主要特征:無集中發行主體、總量有限、使用無限、匿名。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並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