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是國家專門司法認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認證活動。公證具有權威性、可靠性、廣泛性和普遍性,不受行業、民族、職業、行政級別和地域的限制,因此不同於其他機構的認證。
(2)公證的對象是無爭議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件。
(3)公證書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執行效力。公證仍然是壹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書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事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後,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證是壹種非訴訟活動,是壹種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證機構通過其認證活動預防糾紛,並為解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