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進行提示性公告。
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進行特別提示,並在獲得批準後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第二,協議收購的程序
協議收購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權。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公告前,收購協議不得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