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證法》第十壹條解讀

《公證法》第十壹條解讀

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公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規定。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是公證機構根據法律和公證機構的職責權限可以辦理的公證法律事務,包括本條規定的認證業務範圍和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與認證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務。其中,公證機構認證是公證機構最重要、最基礎的業務。該法第二條規定公證的對象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該條第壹款具體列舉了十壹項認證服務的內容。本條第壹款所稱“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是指公證程序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的。也就是說,對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稱為自願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 上一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有哪些相關規定?
  • 下一篇:廣告環境分析的政治法律環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