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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五不準的規定

公證的五項規定如下:

1.未核對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不允許公證;

2.不允許對非金融機構的融資合同進行公證;

3.不得辦理所有涉及房地產處置的委托公證;

4、不準辦理帶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

5.未經實質審查,不得出具公證書。

公證有哪些流程?

公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

2.接受。公證處受理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同意辦理;

3、審查時,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在制作公證書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方面進行調查核實工作;

4.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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