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報送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
由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通報,供有關單位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者給予信用懲戒。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