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在入境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進入直系親屬住房的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入直系親屬的,還需要提供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材料;進集體戶的,要提供主首頁,空白內頁,本人無房證明)。所有資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錄入地點:原則上按照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公共集體戶的順序錄入。
地點:戶籍所在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天府新區、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成華區、武侯區、金牛區也可以去市局公安辦證中心。)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材料齊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點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