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成都戶籍遷移新政策

成都戶籍遷移新政策

申請規則: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辦理戶籍業務的,可委托他人持《辦理戶籍業務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辦理。對於回國定居、刑滿釋放、持有畢業證和遷入戶口的,必須本人申請;申請避難時夫妻必須在場;繼子(女)投靠繼父(母)的,由法定監護人和負責撫養的繼父(母)提出申請。

基本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在入境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進入直系親屬住房的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入直系親屬的,還需要提供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材料;進集體戶的,要提供主首頁,空白內頁,本人無房證明)。所有資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錄入地點:原則上按照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公共集體戶的順序錄入。

地點:戶籍所在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天府新區、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成華區、武侯區、金牛區也可以去市局公安辦證中心。)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材料齊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點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 上一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下一篇:中國古代,真的存在享樂與仇富的江湖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