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適用》第二章第九條兩個以上公職人員違法的,應當根據各自的作用和法律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有關機關、單位、團體和集體作出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壹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
主動交代認為本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
配合調查並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主動上交或者退繳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輕微,有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訓誡、免予或者不予行政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挾持或者脅迫參加非法活動,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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