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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僅供參考:

1,(1)家具被盜風險由第三方承擔。由於當事人沒有選擇貿易術語,貨物的風險在交貨時轉移,而第三方沒有交付貨物,所以風險沒有轉移。(2)第三方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價款。因其有支付的權利和義務,未履行交付義務,故無權要求買方支付貨款。

3.根據《銷售公約》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基於買方營業地或合同中預期的貨物銷售或使用地的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即賣方有保障知識產權的義務。甲公司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故對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銷售公約》第75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應等於另壹方當事人因其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根據其在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所預期或者應當預期的可能損失。”因此,A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應超過合同中預期或合理預期的可能損失的範圍。因此,並不是荷蘭B公司的所有請求都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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