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共* * *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公共* *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公共* * *租賃住房,並將違規行為記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記錄後向社會公布: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情況等的、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住房、收入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無充分理由拒不退回已領取租賃補貼的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拒不騰退其承租的。
(三)轉租、轉借或者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或物業服務費6個月以上的。
(八)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
(九)違反租賃合同其他條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