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裏米·邊沁(1748-1832)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導者,作為功利主義哲學的創始人、動物權利的倡導者和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於世。邊沁的偉大夢想是建立壹個完善的、全面的“萬能的法律”法律體系,試圖讓法律的普遍的、完美的眼睛洞察社會生活的每壹個角落,認為基於法律的潛在的道德原則是“功利主義”,任何法律的功利主義都應該以它促進有關者的幸福、善和快樂的程度來衡量。在他的壹生中,他寫了諸如《政府電影》、《道德和立法原則導論》和《憲法法典》等重要著作。
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辨別是非善惡的標準。它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所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邊沁認為,最好的立法是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實現四個目標:公民的生存、繁榮、平等和安全。
在政治合法性問題上,邊沁批判了早期自然法合法性論證的傳統模式,提出了基於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論證模式。邊沁轉向哲學激進主義後,在憲法法典功利主義原則指導下提出了代議制民主理論。邊沁認為,只有在代議制民主下才能實現官員資格的最大化,因為“只有在這樣的政府形式下,統治者才能真正服從人民的意誌,而且由於人民的意誌往往與普遍利益相壹致,所以他們也服從普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