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的;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婚禮,但視為夫妻或冒充夫妻。以上是我們關於“重婚罪的標準是什麽”的詳細回答。綜上所述,重婚罪是指行為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犯罪。
該制度應當為無過錯方設立損害賠償制度,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因重婚遭受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這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辜壹方是補償性的,對重婚是懲罰性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