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間停暖退錢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供水、供氣、供熱合同應參照適用的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禁止物業服務提供者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要求繳納物業費。業主因物業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拒交物業費,因停水停電被物業催繳。《民法典》的修訂,為了完善標準條款和規則,還要求電、水、氣、暖的供應商及其公共托運人對群眾承擔強制自治責任。法律上對取暖費沒有相關限制,只說明了小區內的物業服務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4條* * *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小區物業在未征求業主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改變了* * *的部分用途。物業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業主* * *改變* *的部分用途或者利用* *的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 *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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