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司是否有權禁止員工從事第二職業?國家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公司是否有權禁止員工從事第二職業?國家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妳的第二職業對妳的第壹職業有影響(時間精力的影響算在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對妳沒有影響,妳可以不告訴公司而做第二份工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上一篇:公司根據勞動法不給年假。
  • 下一篇:采暖期停暖退錢的法律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