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職守罪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的量刑標準如下:
(1)法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00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涉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權利:
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