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壹)預購商品房;
(2)以預購商品房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和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申請。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當事人自可以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登記。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五)當事人對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