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演員階層的“賤民”屬性是絕對的法律地位。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戶籍是分好壞的。所謂好人進了好書,賤民進了低書。比如與遊陵有諸多交集的樂師,從北魏開始就長期被歸為“樂伎”,直到清雍正元年才被排除在外。事實上,戶籍的不同集權是歷代統治者控制社會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區分好人和賤民的重要依據。但值得註意的是,清代的好壞之分與戶籍制度並不完全壹致,演員階層也存在這個問題。
演員、音樂家、雜耍演員、歌舞女郎等從事娛樂甚至性服務的人。就演員群體而言,由於宮廷演員和演員的“奴婢”性質,他們的賤民身份與其服務關系不大,因此不存在以職業來判斷“賤民身份”的情況;而那些大多出身良好的民間職業女演員,則淪為法律上的“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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