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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

《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老師簡介:

1.教師以教書為生,這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職業之壹。在社會發展中,教師是人類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傳承者和傳播者。對於學生來說,也是學生智力的開發者,人格的塑造者。因此,人們賦予人民教師人類靈魂工程師的崇高稱號。

2.在教育過程中,教師起主導作用。他是學生身心發展的教育者、領導者和組織者。教師工作的質量關系到年輕壹代的身心發展水平和民族素質的提高,從而影響國家的興衰。

3.教師有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教師的角色和地位簡介;

1.教師是通過教育實踐來實現的。在教育實踐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是學生的互動,建立壹定的關系,發揮自己的角色功能。這裏是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作用和地位。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和學生之間,所以教師的角色主要由師生關系決定。

2.在教育活動中,師生的角色關系是誰是主體誰是客體的關系。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教師是主體,學生是客體。這種觀點意味著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學生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3.教師和學生是主體和客體。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壹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壹定的教育任務,利用壹定的教育資源,在自身知識技能的基礎上,對學生進行教育實踐活動。毫無疑問,教師是教育實踐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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