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被秦國統壹後,成為封建國家。雖然這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相當完備,但所有事務都由皇帝決定,尤其是囚犯的生死權。所以如果有人犯了罪,被判了死刑,只有在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之後才能提交給皇帝,皇帝點頭同意,那麽這個人就可以被斬首。簡單來說,官員無權判決犯人死刑,必須逐級上報。皇帝確認後,他們必須再次檢查它們是否是真的。如果證據確鑿,他們可以要求判決,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公正的案件。秦朝的這個制度就是我們所說的死刑復核制度。
到了隋朝,相對更完善,不僅要皇帝批準,還要三次審核。這在歷史上被稱為“三重奏”。隋朝是壹個文化盛行,各種制度建立的時代。這個朝代不僅建立了三人制,還建立了科舉和三省六部制。
根據隋書的犯罪記錄:
《開皇十五制:死者,打三遍再定》。
唐代的“三重奏”直接變成了“五重奏”,也很人性化。對犯人特別大方,打多少次根據地域遠近來定。此外,囚犯可以在死前申請復讀。到了明清時期,雖然說是皇帝說了算,但是朝廷的政法部門越來越細化,制度越來越完善,所以錯判的人越來越少。所以在制度的控制下,即使判了死刑,也沒有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