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是指體罰和死刑;罰是指用錢贖罪。之後壹般是指依法對違法者實施的強制處罰。語《書·魯刑》:“刑輕於世,而不齊之,而重要也。”
在古代,皇帝(包括君主、皇帝、國王和王子)和貴族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對犯罪的懲罰極其簡單,只有兩種:處決和奴役。
明清時期的刑罰如下:
1,死刑。明清時期,法律上恢復了斬首示眾的刑罰,範圍也逐漸擴大。此外,明清時期還有壹些更為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如“剝草”、“毀十家”、屠屍等。
2,充軍。“被貶軍”是明代創制的,但不是以被貶軍為依據的犯罪。清代將流刑作為流放罪的加重處罰,以流刑為主。
3.送刑,這是比充軍更重的刑罰。明朝只允許官兵入內,絕不允許回原籍。
4.枷是明朝首創的羞辱性刑罰。在明朝也成為致命的酷刑。在清朝,這個法律被用於壹些道德和不道德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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