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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受宗教影響很大吧?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沈家本的變法修律並沒有以中國傳統社會的根本變革為出發點,而是以恢復領事裁判權和維護清政府的統治為目的。他把中國法律的近代化等同於西化,於是“以模仿外國列強為目的”修改新法,表現出模仿西方制度的傾向,卻忽視了中國法律的本土化發展,沒有從國家利益和社會文化的角度分析法律。結果,他雖然使中國的法律有了現代化的外殼,卻在移植外國法律的過程中打斷了中國法律的傳統。他修改的新法與傳統價值觀格格不入,無法深入現實社會生活。沈家本經常以帝國主義制定新法放棄領事裁判權為由,試圖制服守舊派,可見其思想弱點;面對守舊派的壓力,他步步退讓,同意加大對害君、內亂、找外語等罪行的懲罰力度;對無丈夫通奸的懲罰;尊重親人不允許使用自衛等等。這實際上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理的傳統規定來否定新刑法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因此,新刑法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沖突,又在壹定程度上顯示了二者的妥協。這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現。在他的思想和言論中,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經常並存並相互沖突。雖然他引進了資本主義的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律制度做出了貢獻,但他對舊的封建法律中的道德規範的突破是有限的,對封建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徹底的。沈家本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世的影響。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指導了清末修律實踐,開啟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進程,促進了自由、平等、人權思想的發展和中國近代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發展,對我們今天的法治建設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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