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述規定,出資不足的發起人和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1)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2)公司有不能清償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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