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九條可用於標示界碑、界樁、標明領海基點位置的標誌物以及其他用於表明國家主權的標誌。國徽可以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
第十條國徽可以用於下列證件和執照: (壹)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法證;(2)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批準證書、資質證書、權利證書;(三)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護照等合法出入境證件。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國徽為核心圖案。公民可以在莊嚴的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