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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惡意轉讓股份逃避債務。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無償或者以遠低於股份價值的價格轉讓股份,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逃廢債務。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的。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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