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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職權是“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並決定其報酬,是指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薪酬都由股東大會決定,因為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壹般都是股東,所以哪些股東是董事、監事,其報酬如何支付,都應該由股東大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的任免和薪酬由股東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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